房产税征税的相关规定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征税依据为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其征税对象主要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关于房产税征税的相关规定:
1. 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包括各种类型的房屋,如住宅、商业楼、办公楼等。具体而言,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因此不征房产税。
2. 征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计税余值是指在房产的原值基础上,扣除一定比例的折旧后的价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3. 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 免税对象:以下房产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5. 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6. 调整与解释: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致,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具体征税范围的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综上所述,房产税的征税规定涵盖了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纳税义务人、免税对象、征税范围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房产税的征收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