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多少米外可以养殖

饮用水源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规模化养殖场。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的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对于位于禁建区域附近的养殖场,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且厂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此外,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原农业部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也明确指出,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污染物排放指的是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即使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也属于排放污染物,因此仍需遵守相关规定。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外延范围一般包括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和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的河道,以及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则包括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10~50米的范围,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河道沿岸纵深50米的范围,以及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河道沿岸纵深50米的范围。
因此,若养殖场选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500米以外的区域,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养殖过程中不产生或减少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理论上是可以建设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综合考虑当地的具体情况,包括环境保护要求、农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等因素,以及当地农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