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申请

非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处理政务公开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并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对于非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申请,这类申请通常涉及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这些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案例,行政机关针对咨询性质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这类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来说,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政务公开申请超出了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或者所请求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答复。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追究行政机关的不答复行为,因为该行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务公开申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故意隐瞒信息、滥用职权等,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政务公开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取决于申请内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以及申请是否涉及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