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长官几年选举一次

香港长官每五年选举一次
香港长官,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其选举周期为每五年进行一次。这一制度安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以下是关于香港长官选举的一些详细信息:
1. 选举方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选举采用间接选举方式。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 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不同界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包括工商、金融、专业服务、教育、文化、体育、宗教、劳工、社会服务、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医学及卫生服务、市政事务、区域组织、体育、专业团体、宗教组织、慈善团体、教育机构、宗教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市政事务、区域组织等。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3. 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的选举通常在行政长官任期届满前一年内举行。选举委员会的成员通过其所属界别的选举团进行选举。选举团由该界别的选举委员会成员组成,每个选举团有权选举一定数量的选举委员会成员。
4. 任期: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自就任之日起计算。行政长官任期届满后,必须辞职。如行政长官任期未满,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辞职,其职务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
5. 行政长官的职责: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的职责包括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策,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事务,以及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长官的五年一度的选举制度,旨在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领导层能够稳定、持续地为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强有力的领导。这一制度也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原则,同时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策与中央政府的方向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