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社保缴纳

浙江省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
浙江省近日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号),旨在优化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提高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自2023年7月1日起,浙江省(不含宁波)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来说,此次优化调整的申报缴费流程涵盖了以下范围:
1.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需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需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3. 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费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2. 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此次改革旨在简化申报缴纳流程,提高效率,让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能够更加便捷地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关注税务部门的公告,及时调整申报缴纳方式,确保社保费用的正常缴纳。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也要主动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