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的主管部门是哪里

17岁月悠悠长时间:2024-07-05

农村合作社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合作社的主管部门主要涉及多个部门,其中核心部门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具体的工作机构一般是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如经管司(局、处、站)等。此外,工商管理部门、公安局、税务局等也可能参与到合作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在某些地区,如北京市密云区,还可能设立专门的处级事业单位来负责合作社的服务规范工作。同时,一些地方的供销合作社也承担着对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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