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收费标准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空置房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空置房的收费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
1. 空置房的定义:空置房是指业主或使用人未居住且未出租、未委托他人使用的房屋。
2. 收费标准: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按照同期同类型、同等级别的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3. 收费期限: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期限,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入住或出租之日止。
4. 优惠政策:对于空置房,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同等级别的住宅收费标准。
5. 通知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前,应当向业主或使用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