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的三种情况

进项税额转出的三种情况主要包括: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以及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符合抵扣条件。
1.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火灾、自然灾害等,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2. 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如果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原本用于应税项目,后来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3.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符合抵扣条件:在以下情况下,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转出:(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