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宅基地确权面积标准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面积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设定了以下标准:
1. 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1.5亩)的平原或山区县(市):
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 人均耕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山区县(市):
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3. 宅基地用地类型: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
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4. 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5. 宅基地超标处理:
宅基地超面积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根据超标面积的不同,费用标准也有所区别。
实行宅田挂钩制度,即通过调整耕地与宅基地的比例,来控制宅基地的面积。
此外,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也有所规定,具体如下:
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最高为75平方米以内;
四人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以内;
五人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最高为110平方米以内;
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最高为125平方米以内。
对于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