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车船使用税是怎么征收的

南京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采用定额税率的方式。
南京市的车船使用税征收,严格按照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主要针对车辆和船舶,根据车辆和船舶的不同类型和规格,采用定额税率进行计税。
对于机动船舶,南京市的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按照净吨位来计算的。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船舶的定额税率分为6档,具体如下:
150吨以下的机动船,每吨年税额为1.20元;
150吨至500吨的机动船,每吨年税额为1.80元;
500吨至1000吨的机动船,每吨年税额为2.60元;
1000吨至3000吨的机动船,每吨年税额为3.50元;
3000吨至10000吨的机动船,每吨年税额为4.80元;
10000吨以上的机动船,每吨年税额为5.00元。
对于非机动船舶,南京市的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按照载重吨位来计算的。非机动船舶的定额税率分为5档,具体如下:
10吨以下的非机动船,每吨年税额为0.60元;
10吨至50吨的非机动船,每吨年税额为0.90元;
50吨至100吨的非机动船,每吨年税额为1.20元;
100吨至300吨的非机动船,每吨年税额为1.40元;
300吨以上的非机动船,每吨年税额为1.80元。
在南京市,车船使用税的缴纳周期通常是一年,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对于逾期未申报或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催缴,并可能对逾期部分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