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是什么级别的官员

大宋提刑官在宋代官制中属于正四品官员。
大宋提刑官,全称提点刑狱公事,是宋代特有的一种官职名称,主要负责地方刑狱、诉讼等司法事务。这一官职的设立始于北宋太宗朝,至真宗朝逐渐制度化,成为宋代路级司法机构——提点刑狱司的长官。
提刑官的品级为正四品,相当于现代的正高级官员。在宋代,提刑官由朝廷直接选派,任期一般为三年。提刑司作为“路”级的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掌管所辖州、府、军的刑狱公事、核准死刑等,同时也有权对本路的其他官员和下属的州、县官员实施监察。
在宋代官制中,提刑官与知州的级别相当,但两者职责有所不同。知州主要负责地方民政,相当于现代的地市级市长。提刑官则侧重于司法,类似于现代的省级高级法院院长。
提刑官的职能包括监察地方官吏、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以及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此外,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提刑官还有权进行弹劾。
在宋代,提刑官的官署称为宪司,其地位和职责使其成为地方司法的重要官员。尽管提刑官在两宋时期曾有过短暂的撤废,但大部分时间都是存在的,对维护地方司法秩序和官员廉洁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大宋提刑官在宋代官制中属于正四品官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等司法事务,是宋代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