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57条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57条主要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服务质量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等内容。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57条详细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服务质量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等内容。以下是该条款的主要内容:
1.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第5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 服务质量要求:
第5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服务项目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
第57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占用、损坏、擅自拆除、迁移、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乱张贴广告;
(5)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6)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4.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5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总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57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服务质量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物业服务市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