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可以少于三家吗

可以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参与方的数量并非法律规定的硬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竞争性磋商的参与方数量通常应当不少于三家,这是为了保证采购过程的竞争性和公平性。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少于三家。
以下是一些可能允许竞争性磋商少于三家参与方的情形:
1. 单一来源采购:如果市场调研结果显示,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或者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具有独特性、不可替代性,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 紧急采购: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时,采购方可能需要立即采购货物或服务,此时可能只有少数供应商能够及时响应。
3.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可能只有少数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与。
4. 竞争性磋商文件准备时间限制:如果采购文件准备时间有限,可能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邀请到三家以上供应商。
尽管可以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但仍需确保以下条件:
确保竞争性磋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确保所有参与方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确保采购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虽然竞争性磋商可以少于三家供应商,但采购方仍需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