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停产停业费谁给

23清水天涯时间:2024-07-03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承担问题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意味着,承担停产停业损失费的主体通常是拆迁人,即进行房屋征收的单位或个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搬迁前期的费用,例如仪器设备的搬迁运输费用,生产成品或半成品、商品等的搬迁运输费用;

2. 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

3. 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

4. 停产停业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费,或企业因征收倒闭需要支付员工的安置费;

5. 生产、经营证照重新办理或变更所需支付的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确定,须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议定,或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房屋用途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若房屋存在租赁关系,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分配可能会产生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合同对此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通常情况下,若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并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如果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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