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委会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委会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业主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一定比例以及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满足等。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业主人数比例: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达到一定比例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条件之一。具体比例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例如,有些地方规定业主人数达到建筑物总人数的20%以上,方可成立业主委员会。
2. 专有部分面积比例:除了业主人数比例外,专有部分面积达到一定比例也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之一。同样,具体比例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通常情况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20%以上,方可成立业主委员会。
3. 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在满足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的基础上,还需召开业主大会,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可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包括:
a. 业主大会召开前,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提前公告业主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业主。
b. 召开业主大会时,业主应当亲自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
c. 业主大会的表决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应当有参加会议的业主所持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通过。
4.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等。
5.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
总之,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委会成立条件的规定旨在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保障业主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比例要求进行调整,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