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拆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标准

28o﹎承諾愛伱时间:2024-07-06

在银川市,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种情况来确定:

1. 对于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拆迁安置房转让,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均为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

2. 对于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拆迁安置房转让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均为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

3.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特定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为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

4. 对于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若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则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若为1990年5月19日之后取得,则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若拆迁安置房的原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则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此外,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与上述规定相同。

总之,拆迁安置房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具体的缴纳标准,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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