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的是什么工作体制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的是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多部门的综合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是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首先,综合监督管理体现在国家层面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这意味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其次,行业监管则是综合监管的延伸,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种行业监管有助于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实施更加精准和专业的监管。
国家监察与地方监察相结合也是这一体制的重要特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是由国家法规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的监督管理。地方监察则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广义监督还包含以下方面:
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3. 监察机关的监察。
4.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6. 新闻媒体的监督。
7. 社会公众的监督。
同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权和责任的规定,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
这种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工作体制,旨在通过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共同构建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