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师职称评聘条件

山东省教师职称评聘条件旨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科学公正评价人才。
山东省教师职称评聘条件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党校及中小学等教育机构中,与学校依法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兼职教师。
2. 职称名称:根据不同类型的教育机构,职称名称有所区别。例如,在技工院校,设有正高级职称(教授)、副高级职称(副教授)、中级职称(讲师)、初级职称(助教)等。
3. 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坚持综合评价,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师德、教学能力、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
4. 高技能人才贯通政策:对于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并适用相关评价标准。
5. 教龄挂钩政策:部分地区已将职称评审与教龄挂钩,如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乡村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师,可申请高一级职称,不受岗位限制。
6. 向农村倾斜政策:为推进中小学职称分类评价,山东省在符合条件的乡镇学校增设基层正高级教师、基层副高级教师职称系列,并建立了农村学校教师单独评审制度。
7. 业绩能力导向:在评价中,注重业绩能力和实际工作表现,如备课、课堂教学、学业水平质量等方面。
8. 继续教育要求: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等要求,如定期参加教育培训、学术研讨等。
总之,山东省教师职称评聘条件旨在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