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是什么机构

都察院是明清两代中央政府的重要监察机关,相当于现代的监察委员会。
都察院,明清时期的重要中央政府机构,其职责主要涉及监察、弹劾和建议等方面。它起源于前代的御史台,明代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由朱元璋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标志着其正式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
都察院的设置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负责监察全国各级官员的行为,还参与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和监督。以下是都察院的主要职能:
1. 监察官员:都察院的首要职责是监察天下百官,纠察官员违法乱纪的事情。这包括对各级官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职务时不徇私舞弊。
2. 案件审理:都察院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对于死刑案件,必须经过都察院的审核。在审理过程中,都察院会与刑部、大理寺进行三司会审,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3. 官员考核:都察院与吏部一同考察各地官员,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官员,都察院有罢黜的权利,体现了其监督和考核官员的职能。
4. 考试监察:都察院在乡试、会试以及武举人考试时,负责监察考场以及阅卷过程,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代天巡狩:都察院有代天巡狩的职责,可以与各行省长官分庭抗礼,对知府以下官员发布命令。
6. 直接上奏:都察院对于重大事情可以直接上奏皇帝,对于一般事情可以自行做主。
7. 监督天子与百官:都察院还负责监察天子与百官的行为,如果有不当之处,可以直言指出并令其改正。
都察院的组织结构较为严谨,设有左都御史、右都御史等高级官员,以及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中级官员。此外,根据明朝行省划分,还设立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分别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