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发票的保管、存档和丢失处理等内容。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五条 发票的开具、取得和保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具发票应当使用规定的发票专用纸,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印章;
(二)发票应当一式多联,各联次顺序应当与发票专用章的位置相对应;
(三)发票的填写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或者伪造;
(四)发票的开具日期应当与实际开具日期一致;
(五)发票的取得人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或者转让;
(六)发票的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同时,对于发票的丢失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
发票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发票丢失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如果当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销毁发票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以上内容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详细规定,旨在规范发票的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及保护发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