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一般任期几年

香港特首的任期为5年。
香港特首,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首的任期为5年。这一规定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一直有效。特首在任期结束之后,可以再次参选并连任一次,因此最长可以连任两届,总计任期为10年。
香港特首的产生和任命机制也颇具特色。特首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并需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一选举委员会由不同社会界别的代表组成,旨在确保特首的产生能够反映香港社会的多元化特点。
特首的职责包括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基本法》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并在外交和国防方面代表香港。特首在任期内,需要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促进香港的长远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特首在任期完成之前如因故离职,根据《基本法》规定,继任人应在六个月内产生。在特首出缺或休假时,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依次署任。
综上所述,香港特首的任期规定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原则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同时也反映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