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以下为《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的摘要和主要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是深圳市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1994年7月11日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后经多次修订,旨在适应物业管理实践的发展和需求。
第一章 总则
该章节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
本章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界定、权属及维护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住宅区的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本章详细阐述了业主的权利、义务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职责和运作方式。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章还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本章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责任和监管。
第五章 物业服务
本章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资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大会的关系。
第六章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本章规定了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原则、使用范围、监督机制等,确保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七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
本章明确了物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全措施、事故处理等内容,保障物业使用安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本章规定了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确保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本章规定了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本章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解释权等。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深圳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物业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该条例也将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