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地方官制是什么

唐朝的地方官制在安史之乱前主要是州(府)、县二级制,至中后期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经历了从二级制到三级制的演变。在安史之乱之前,地方官制以州(府)和县为基本行政单位,州的长官称为刺史,县的长官统称为县令。随着唐朝中后期的政治变革,地方官制转变为道、州、县三级制。
在三级制中,道是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负责监察和协调所辖州县的事务。道的长官称为观察使或节度使,特别是在边疆地区,设有都督府,由大都督或都护府的长官负责。
州作为二级单位,其长官仍然是刺史,但在唐玄宗时期一度改为太守。州的行政机构包括别驾、长史、司马等上佐官,以及司功、司仓、司户、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参军,负责具体的政务。
县作为三级单位,县令是县的最高行政长官,其下设有县丞、县尉、主簿等官员,分别负责辅助县令处理行政、军事、司法等事务。
此外,唐朝还在首都长安和陪都洛阳设府,由牧和尹等官员主持政务。边疆地区则设置都护府,负责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总体来说,唐朝的地方官制旨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通过分级管理和官员轮换等措施,确保地方行政的稳定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