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供暖室内温度标准是多少

长春供暖室内温度标准为不低于18℃。
长春市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城市,冬季寒冷漫长,供暖问题对于居民的生活至关重要。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长春市供热期间,室内温度应达到并保持不低于18℃。这一标准是为了确保居民在冬季能够有一个温暖舒适的生活环境。
长春市的供暖期为每年的10月20日至次年的4月6日。在这个时间段内,供热企业需要确保居民住宅的室内温度符合上述标准。如果遇到异常低温情况,长春市政府会采取弹性供热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以保障市民的取暖需求。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长春市供热集团会通过监测和调节,确保用户家中温度达到标准。例如,在2020-2021年度的供暖期间,长春市供热集团新城公司于10月14日开栓,到了19日,用户家中就已经达到了舒适的温度。
在收费方面,长春市对居民住宅和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的供热价格有所区分。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7.00元(建筑面积),而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1.00元(建筑面积)。对于层高超过3米的非居民房屋,每超0.3米,热费将加收5%,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非居民房屋,其供热价格需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
此外,对于阁楼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若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证的,层高超过2.20米的部位按全面积计算,不足2.20米的部位按1/2面积计算。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总之,长春市对供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着严格的规定,并采取了多种措施确保居民能够在冬季享受到温暖舒适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