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退休后独生子费怎么领出

淄博市对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费用领取,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流程。以下是根据不同情况的具体领取方法:
1. 有单位的情况:
对于退休时双方都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可分别享受奖励待遇。
如果一方有单位,另一方则由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单位负责审核退休人员的奖励资格,并发放奖励费。
2. 无单位的情况:
对于双方均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可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申请领取奖励费。
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奖励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相关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3. 退休后已去世的情况:
对于在实施新规定前已经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如果已经去世,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奖励费。
如果原单位已经改制或并转,则由改制或并转后的单位负责补发。
若原单位破产并清算结束,则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4. 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
发放前,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需要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内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奖励费。
5. 发放时限: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发放时限为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