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用于免征增值税要转出

在增值税核算中,如果进项税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则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增值税核算中,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重要的税务处理环节。所谓进项税额转出,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取得其他应税行为时支付的进项税额,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抵扣销项税额,而需要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转出”。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当纳税人购入这些项目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果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失,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需进行转出。
3. 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若发生改变用途,且不符合抵扣条件,其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操作,纳税人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相关栏次填写已抵扣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在进项转出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额转出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核算和转出,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