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604条规

我国民法典第60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604条原文如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条款体现了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制”原则,强调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有性质。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除非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否则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防止一方滥用权力,确保婚姻关系中的公平和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不包括夫妻个人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特定财产,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明归一方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由个人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这种约定可以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分配等各个方面,体现了婚姻自由和契约精神。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基于民法典第605条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债务的金额、性质、用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夫妻双方的生活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反之,如果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单独承担。
2、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由法院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不能分割的财产,可以由一方取得,但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此外,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60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也需要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