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业主的认定是哪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业主的认定主要体现在物权编的第七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具体条文为第274条至第281条。
业主是指购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并依法享有和行使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收益和管理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民法典》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所有权: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可以自由处分,如买卖、赠与、抵押等(第274条)。
2.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走廊、电梯、绿地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275条)。
3. 共同管理: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参与共有部分的管理,决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等重大事项(第278条)。
4. 维修基金: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第280条)。
5. 相邻关系: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第281条)。
6.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业主共同事务(第277条)。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共处,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1、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除了上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还包括:
1. 知情权:业主有权了解和查阅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使用、维修、改造等情况,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信息。
2. 监督权:业主有权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和请求纠正。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享有业主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尊重和配合物业管理。
5. 支付费用: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以及承担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相应费用。
6. 维护公共安全:业主应当妥善使用专有部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共同维护和提升居住环境的质量。
《民法典》对业主的认定和权益保障,旨在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促进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和提升小区的生活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