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三款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三款规定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全称为“寻衅滋事罪”,是针对那些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法律条款。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行为方式:行为人必须在公共场所进行滋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广场、公园、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活动场所。
2. 行为内容:行为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
3. 情节恶劣: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即行为的恶劣程度足以影响公共秩序,引起公愤,或者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4.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即公共场所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人们的安全感受到威胁。
刑法第293条第三款特别强调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对于这种行为,法律给予严厉的打击,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实际案例中,司法机关会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具体裁量适用的刑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还会适用更重的刑罚。
1、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虽然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但两者在行为方式、主观动机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
1. 行为方式: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无事生非,主动挑起事端,而聚众斗殴罪则是在双方或多方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斗殴。
2. 主观动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通常是为了寻求刺激、逞强斗狠,或者发泄不满,而聚众斗殴罪的动机则多为报复、争斗等特定目的。
3. 法律后果:寻衅滋事罪的刑罚一般较轻,但若情节恶劣,也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聚众斗殴罪的刑罚通常较重,尤其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会被判处更长的有期徒刑。
4. 社会影响:寻衅滋事罪往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而聚众斗殴罪则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恐慌和混乱,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更严重。
2、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如下:
1. 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若行为人具有累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情节,可能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恶劣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和适当。
刑法第293条第三款规定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也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了规范和警示作用。